113年:營養公衛(1)

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循事項之規定,有關碳水化合物的營養標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菊糖、果寡糖不屬於可食碳水化合物,可以不標示
B食品中所含碳水化合物、糖與膳食纖維須以公克或毫克標示
C營養標示項目中糖的標示值,包含原料含有的糖及額外添加的糖
D為強調產品含葡萄糖胺,可將葡萄糖胺標示於營養標示格式內的碳水化合物下方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台灣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特別針對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的定義、標示單位及格式規範。

選項分析

  • A. 菊糖、果寡糖不屬於可食碳水化合物,可以不標示錯誤

    • 解析:根據法規定義,膳食纖維是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上單醣聚合之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菊糖(Inulin)與果寡糖(Fructooligosaccharides)屬於此類別,因此它們「可食碳水化合物」。
    • 在營養標示中,碳水化合物通常採用「減法計算」(總重扣除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因此菊糖與果寡糖的重量會被包含在「碳水化合物」的總量中。若業者自願標示「膳食纖維」,則可將其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若不特別列出膳食纖維,它們仍包含在總碳水化合物的數值內,不可直接忽略不計。
  • B. 食品中所含碳水化合物、糖與膳食纖維須以公克或毫克標示錯誤

    • 解析: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六點規定:
      • 公克 (g):適用於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
      • 毫克 (mg):適用於鈉、膽固醇、胺基酸等微量營養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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