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營養食安(1)
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符合性稽查,對於未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開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B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 者之登錄
C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D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於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之行政罰則。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若違反此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進行處罰。考生需區分「行政罰」(罰鍰、停業、歇業)與「刑事罰」(徒刑、拘役)的適用條文。
選項分析
- A. 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 正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8條第2項(即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 B.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正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本文後段,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C. 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正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本文後段,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D.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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