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團膳(2)

下列何者不屬於學校衛生法中規範學校營養師的職責範疇?

A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B個案營養照顧
C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D學生個人衛生督導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學校衛生法》中對於學校營養師(School Dietitian)**法定職責的規範。根據該法規,營養師在校園中的角色聚焦於「膳食管理」、「營養教育」與「飲食衛生」,須清楚區分其與校護(護理人員)或一般教師的職責差異。

選項分析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 23-1 條**規定,學校營養師之職責共有五項:

  • A. 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屬於。 法規第 23-1 條明列職責包含「營養教育之實施」;且第 23 條亦提到學校供應膳食應「實施健康飲食教育」。營養師需負責規劃與執行校園內的飲食營養教學活動。

  • B. 個案營養照顧屬於。 法規第 23-1 條第 2 項第 5 款明列「個案營養照顧」。針對過瘦、過胖或有特殊疾病(如糖尿病、食物過敏)的學生,營養師需提供個別化的營養諮詢與指導。

  • C.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屬於。 法規第 23-1 條第 2 項第 1 款明列「飲食衛生安全督導」。這是營養師的核心業務之一,包括廚房衛生管理、食材驗收、HACCP 流程監控等,確保供餐安全。

  • D. 學生個人衛生督導不屬於。 「學生個人衛生」通常指學生的儀容、洗手習慣(非僅限用餐前後)、口腔衛生、視力保健等,這在《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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