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營養公衛(2)
依據營養師法,有關營養師執業與罰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B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3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C營養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D營養諮詢機構申請人須具營養師資格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營養師法》中關於營養師執業規定、繼續教育更新年限、以及違規罰則的法律條文認知。這是醫事人員法規中的基礎題型,重點在於區分不同醫事人員法規中的年限與罰則細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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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正確。
- 根據《營養師法》第7條第1項規定:「營養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這是所有醫事人員執業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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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3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錯誤。
- 根據《營養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營養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台灣大多醫事人員(如醫師、護理師、藥師等)的執業執照更新年限均為 6年,而非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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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營養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正確。
- 根據《營養師法》第30條規定:「營養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 「租牌」屬於嚴重違規,處罰是對「證書」(資格)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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