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營養食安(2)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列有關光線照明的要求,何者正確?

A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200米燭光以上
B販賣場所之地面照明光線應達到100米燭光以上
C食品業者之儲存場區照明光線應達到200米燭光以上
D食品業者之場區工作或調理檯面,應保持100米燭光以上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GHP)中對於不同作業場所照明強度的具體規定。考生需區分「一般作業場所」、「工作/調理檯面」以及「販賣場所」在光線強度(米燭光,Lux)上的不同要求。

選項分析

  • A. 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200米燭光以上 (正確)

    • 根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針對「食品販賣業」的規定(通常位於該準則之相關條文或附表),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 200 米燭光以上。
    • 這比一般作業場所的環境照明要求更高,是為了確保消費者能清楚辨識商品狀況,並防止食品顏色被光源改變或誤判。
    • 法令依據:參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對於食品販賣業之共同專業規定。
  • B. 販賣場所之地面照明光線應達到100米燭光以上 (錯誤)

    • 法規中針對「販賣場所」的照明要求是整體光線應達到 200 米燭光以上,並未單獨針對「地面」設定為較低的 100 米燭光標準。若依循一般場所標準(100米燭光),則不符合販賣場所需較高照明(200米燭光)的特殊規定。
  • C. 食品業者之儲存場區照明光線應達到200米燭光以上 (錯誤)

    • 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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