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營養團膳(1)
在「勞動基準法」中勞動契約之描述,勞工有下列情形者,雇主得不經預警終止契約?
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者
B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
C一個月內曠工達二日者
D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日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雇主行使「懲戒性解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特別是針對勞工「曠工」(曠職)的具體天數規定。這是營養師在職場管理或自身權益保障上必須清楚的法律底線。
選項分析
- A.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二日者:錯誤。 法律規定的連續曠工門檻為「三日」,二日尚不足以構成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條件。
- B.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正確。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裡的「繼續」是指「連續」的工作日。
- C. 一個月內曠工達二日者:錯誤。 同法條規定,非連續曠工的情況下,必須是「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才符合解僱要件,二日遠低於法定標準。
- D. 一個月內曠工達三日者:錯誤。 理由同上,法定的累積曠工天數為六日。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第1項第6款之明文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因此,雇主若要不經預告直接解僱勞工,在曠工方面必須符合以下兩者之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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