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營養食安(1)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食品製造業者所建立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多少時間?
A半年
B1年
C3年
D5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中關於「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GHP)」的紀錄保存規定。GHP 是食品業者從業、作業場所、設施設備及品保制度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為了確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 及應對衛生主管機關的稽查,法規明確規範了各類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的保存年限。
選項分析
- (A) 半年:錯誤。此時間長度不足以涵蓋大多數食品的保存期限及後續可能發生的食安追溯需求。
- (B) 1年:錯誤。僅保存 1 年無法滿足 GHP 對於製程品管與追溯的要求。
- (C) 3年:錯誤。雖然在某些舊法規或特定單項規定中曾有不同年限,但針對食品製造業者依 GHP 建立的整體紀錄,法規要求更長的時間。需注意,針對「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若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紀錄應保存至有效日期後 3 年(且不得少於 5 年),但本題問的是通則性的食品製造業者規定。
- (D) 5年:正確。
- 根據2021年當時有效(及現行)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 5年。
- 這 5 年的規定是為了配合稅捐稽徵法對於憑證保存的要求(通常為5年),以及確保在發生長潛伏期的食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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