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物治概論(2)

醫師轉介患者給物理治療師進行治療,開立之診斷書期限在幾個月內有效?

A1
B2
C3
D6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物理治療師法》及其相關行政解釋中,關於醫師開立之診斷、照會或醫囑(referral/diagnosis/order)的有效期限。這是一個法規與臨床實務結合的考題,核心在於確認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的合法時效性。

選項分析

  • A. 1個月:錯誤。這通常是全民健保中「同一療程」的期限概念(如物理治療同一療程通常為30天內包含6次治療),並非診斷書或醫囑本身的有效期限。
  • B. 2個月:錯誤。法規中無此期限規定。
  • C. 3個月正確。根據現行衛生主管機關的認定與臨床實務規範,醫師開立給物理治療師的診斷、照會或醫囑,若未特別註明停止日期,其有效期限為自開立日起3個月。超過3個月後,若患者需繼續接受「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物理治療,必須重新請醫師評估並開立新的診斷書或醫囑。
  • D. 6個月:錯誤。這超過了標準的3個月效期。雖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能長達3個月(分次領藥),但物理治療的醫囑效期標準認定為3個月。

答案解析

根據台灣臨床物理治療實務及相關法規解釋(依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執行業務之規範),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針對此類轉介文件(診斷書/醫囑單),除非醫師在內容中特別記載較短的期限或特定的終止日期,否則**公認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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