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護理基本護理(1)

臺灣立法保障尊重自然死,下列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敘述何者正確?

A末期病人才可以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B意識昏迷「無最近親屬者」(如單身無親者),轉介社工由轄區里長填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
C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意願書
D意識昏迷者,有最近親屬代理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父母排序優先於配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中有關
1.「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俗稱 DNR 意願書)的簽署資格
2. 無意識、無法表達意願時之代理(醫療委任代理人與最近親屬順位)
3. 無最近親屬時之替代程序

本題考查的是對條文細節與順位規定的正確理解。

選項分析

A 末期病人才可以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法條明定:年滿 20 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本人」即可簽署,並未要求必須是末期病人。健康成人亦得預作決定。
→ 故錯誤。

B 意識昏迷「無最近親屬者」,轉介社工由轄區里長填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條例並無「里長代簽」機制。無最近親屬時,應由二位專科醫師確定病人病情屬末期並記錄於病歷,同時經會診安寧團隊(或醫院倫理委員會)審議後得不施行 CPR。
→ 故錯誤。

C 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意願書
‣ 條例第 7-1 條增訂「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病人可事先書面指定 1 人。當病人失去表達能力時,由此代理人依其意願代為簽署或表達。
→ 故正確。

D 意識昏迷者,有最近親屬代理簽署 DNR,父母排序優先於配偶
‣ 最近親屬順位:1. 配偶 → 2. 成人子女/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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