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護理精社護理(1)

有關解除肢體的約束,下列何者最不適宜?

A避免提及約束之事,以免激怒病人
B瞭解病人在約束中的感受及需要
C與其他工作人員共同解除病人的約束
D觀察約束部位的膚色狀況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肢體約束的解除原則與病人權益

肢體約束 (physical restraint) 在精神科與一般臨床護理均屬「最後手段」,法律與專業指引皆要求:

  1. 必須基於病人或他人安全之「必要性」且經醫囑。
  2. 約束期間需定時評估並詳細記錄方式、理由、起訖時間與評估頻率。
  3. 全程尊重病人人格與資訊自主權——包含「被約束」「解除約束」皆應向病人說明、取得合作。
  4. 解除時兼顧「安全」「生理評估」「情緒支持」。

題目要求選出「最不適宜」的做法。

選項分析

A. 避免提及約束之事,以免激怒病人
 → 錯誤。法律與倫理皆強調知情與尊重。刻意不談只會增加病人的困惑與不信任,反而可能誘發更大焦躁或攻擊行為,且違反病人知情權。

B. 瞭解病人在約束中的感受及需要
 → 正確。此舉可減輕焦慮、增進合作,屬人本照護核心要件。

C. 與其他工作人員共同解除病人的約束
 → 正確。可確保病人與照護人員之安全,並於必要時立即給予協助或控制突發行為。

D. 觀察約束部位的膚色狀況
 → 正確。評估循環、皮膚完整性與神經血管狀態是預防併發症(如壓瘡、神經損傷)的必要步驟。

答案解析

解除肢體約束的關鍵是「充分溝通與尊重」。現行精神衛生法與專業護理準則明定,執行或終止約束皆須告知病人並讓其了解理由、程序及安全指導。選項 A「避免提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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