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護理基本護理(2)
張簡女士頭痛、嘔吐,意識清醒有自決能力,由其先生與小兒子送至急診,診斷後懷疑顱內高壓,欲進行核磁造影(MRI)協助診察。下列何人是簽署「核磁造影檢查同意書」的第一順位?
A病人本人
B病人配偶
C病人兒子
D病人與家屬自行決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醫療行為之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與代理簽署順位
醫事人員在進行侵入性檢查、手術或具風險之檢查(如 MRI)前,必須取得書面「告知同意」。依我國
- 醫療法第62條、
- 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1/6 生效)以及
- 民法關於意思表示與代理權規定,
具有行為能力且意識清楚的病人擁有完全的醫療決定權,享有「自己做決定、自己簽署」的最優先地位。只有當病人失去辨識或表達能力時,才依次由法定代理人或家屬代為簽署。
法定代理/家屬代簽的法定順位(病人無決策能力時才適用)
- 配偶
- 成年直系血親(如成年子女、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孫子女等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若事前立有醫療委任代理人,則由其代理,優先於家屬順位)
本題病人「意識清醒、有自決能力」,因此第一順位即為「病人本人」。
選項分析
A. 病人本人 → 正確。病人具備決策能力時,任何醫療行為之同意皆應由其親自簽署,家屬僅能陪同。
B. 病人配偶 → 錯誤。僅在病人失去決策能力時,配偶才成為第一順位代理人。
C. 病人兒子 → 錯誤。成年子女順位在配偶之後,更不及病人本人。
D. 病人與家屬自行決定 → 錯誤。法律並未要求「共同」簽署;有行為能力的病人單獨簽署即可生效。
答案解析
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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