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法規

110年時甲顧客上門要求驗光所提供其於108年時驗光紀錄與醫師開具之醫囑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需經醫師同意方可提供
B因紀錄已超過保存年限,可以不提供
C醫囑單非驗光所執行業務,可以不提供
D若無法出具資料,可處驗光所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情境為:民國110年時,顧客要求驗光所提供其在108年時的驗光紀錄及醫師開具之醫囑單。考查《驗光人員法》關於業務紀錄保存年限,以及違規不提供的罰則規定。

選項分析

(A) 需經醫師同意方可提供 錯誤。顧客有權查閱自身的驗光紀錄,無需經醫師同意。驗光所應依顧客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不存在需經第三方同意的規定。

(B) 因紀錄已超過保存年限,可以不提供 錯誤。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至少保存3年。本題108年的紀錄,在110年時(即2年後)仍在3年保存年限之內,故不得以超過保存年限為由拒絕提供。

年限計算: 108+3=111(民國年)108 + 3 = 111 \text{(民國年)} 紀錄最晚保存至民國111年,110年查詢時仍在保存期限內。

(C) 醫囑單非驗光所執行業務,可以不提供 錯誤。依法規,驗光所不僅需保存自身的業務執行紀錄,也需妥善保管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且應同樣提供給當事人查閱。「醫囑單非驗光所執行業務」的說法雖有一定邏輯,但法律明文規定醫囑單屬驗光所應保管的文件範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

(D) 若無法出具資料,可處驗光所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答案)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違反紀錄保管義務(包括未妥善保管、未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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