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法規

不具有驗光人員資格,卻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依規定的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對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的罰則規定(第43條)。

選項分析

(A)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此金額偏低,不符合驗光人員法的規定。

(B)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此非法定罰鍰範圍。

(C)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43條規定,不具驗光人員資格而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D)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罰鍰 錯誤。此金額超出法定上限,且法條並未設定此罰鍰額度。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43條明定:「非驗光人員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停止業務,其不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背景說明:

  • 《驗光人員法》於民國105年(2016年)1月6日公布施行
  •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設有10年過渡期(落日條款),讓原從事驗光配鏡的業者有機會取得合法資格
  • 過渡期(落日條款)已於**民國114年(2025年)**正式屆滿
  • 2025年起,所有從事驗光業務者均須具備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否則依第43條處以3萬至15萬元罰鍰

此罰則適用對象:眼鏡行從業人員、坊間驗光人員等,只要未取得驗光師或驗光生執照而擅自執行驗光業務(屈光狀態測量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