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護理精社護理(1)

依據現行精神衛生法,基於對精神病人的保護,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此保護人應考量嚴重病人利益。依條文敘述保護人可為:①監護人 ②法定代理人 ③同居人 ④配偶 ⑤父母 ⑥家屬 ⑦心理師

A①③④⑤⑦
B①②③⑤⑥
C①②④⑤⑥
D②③④⑥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精神衛生法「保護人制度」之資格認定

2021 年時之《精神衛生法》規定,凡經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屬「嚴重病人」者,必須指定一位「保護人」。保護人負有代理病人行使法律權益、協助就醫與治療決策等職責,其人選必須依條文順序產生,並以病人最佳利益為考量。

依當時法條第 4 條第 4 款(舊條次):「保護人應由下列人員互推一人擔任:

  1.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2. 前款無人或無法擔任時,由配偶、父母、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

心理師屬醫事人員,僅提供專業服務,並非法律上可直接出任保護人之對象;「特別密切關係之人」確實可包括同居人,但條文列為備位、且需「互推」並無明文直接指名「同居人」,多數考題仍以條文明列之「配偶、父母、家屬」作為正解。

選項分析

  1. 監護人(①)-屬於第一順位,可擔任。
  2. 法定代理人(②)-與監護人同列第一順位,可擔任。
  3. 同居人(③)-雖可能符合「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但非條文明定優先身分,考題通常不列入正確選項。
  4. 配偶(④)-第二順位,條文明訂,可擔任。
  5. 父母(⑤)-第二順位,條文明訂,可擔任。
  6. 家屬(⑥)-第二順位,條文明訂,可擔任。
  7. 心理師(⑦)-醫事人員,法律未規定可擔任保護人,故不適任。

答案解析

應包括所有「明定可擔任保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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