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醫物幅安(1)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相關基準,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下列那個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A調查
B行動
C紀錄
D干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輻射工作場所偵測及監測的「基準層級(dose constraint tiers)」體系,以及各層級超過時應採取的對應措施。依台灣《游離輻射防護法》及《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設施經營者須訂定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三個層級。

選項分析

(A) 調查(investigation level) 調查基準是三層體系的「中間層」。偵測結果超過調查基準時,應調查原因(investigate the cause),評估是否有異常輻射情況,但尚未達到需要立即採取應變措施的程度。

(B) 行動(action level) 「行動基準」在台灣輻射防護法規體系中並非《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所定義的三層偵測基準之一。IAEA 框架中有「行動水準(action level)」,但台灣法規明確採用的三層名詞是「紀錄基準、調查基準、干預基準」。選項 (B) 為干擾選項。

(C) 紀錄(record level) 紀錄基準是最低層級。偵測結果超過紀錄基準時,僅需予以記錄並保存,不需要調查或應變,表示情況仍在可接受範圍內。

(D) 干預(intervention level) 干預基準是三層體系的「最高層」。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9 條規定:「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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