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醫學一(2)
醫師法規範之「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非醫師執行應由醫師執行之醫療行為
B非醫師執行任何醫療行為
C非醫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不需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
D非醫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需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台灣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的「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意涵及例外情形。本題為反向題,考哪一種情形不屬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的違法範疇(即法律允許或不在禁止之列的情況)。
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醫學院校學生在教學醫院見習、實習,由醫師指導
-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不需由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行為
- 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因業務需要,由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的特定情形
核心概念:「醫師指示下,執行不需由醫師親自執行的醫療輔助行為」= 合法;「醫師指示下,執行需由醫師親自執行的行為」= 仍屬違法。
選項分析
(A) 非醫師執行應由醫師執行之醫療行為 ❌ 屬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無論有無醫師指示,凡屬應由醫師親自執行的核心醫療行為(如診斷、手術、開立處方、施行麻醉),非醫師執行均違反醫師法,構成「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B) 非醫師執行任何醫療行為 ❌ 屬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廣義) 這是「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最基本的情形——未具醫師資格卻擅自從事診斷、治療等醫療行為。
**(C) 非醫師在醫師指示下,執行不需由醫師親自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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