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醫物幅安(2)
某輻射工作人員自 20 歲開始工作,並實施個別劑量監測,至 30 歲離職,且不再從事輻射相關工作,依法雇主應保存其職業曝露紀錄至該名工作人員超過幾歲?
A50
B60
C70
D75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游離輻射防護法》或其施行細則對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紀錄的保存期限規定。雇主有義務保存個別輻射工作人員的劑量監測紀錄,即使工作人員已離職,仍需依法保存至特定期限,以備將來可能發生輻射相關健康效應時的追溯查驗。
選項分析
題目條件:該工作人員 20 歲開始工作,30 歲離職,之後不再從事輻射相關工作。問雇主應保存紀錄至其超過幾歲。
法規規定保存期限有兩個條件,雇主需同時滿足:
- 自離職日起至少保存 30 年
- 直至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75 歲
計算:
- 自 30 歲離職,保存 30 年 → 工作人員屆時 60 歲
- 但法規要求須直到工作人員超過 75 歲
- 60 歲 < 75 歲,以較晚的條件為準,即保存至超過 75 歲
(A) 50 歲:遠低於法規要求。❌
(B) 60 歲:只符合「離職後 30 年」條件,未滿足「超過 75 歲」條件。❌
(C) 70 歲:不符合法規規定的 75 歲門檻。❌
(D) 75 歲:正確。依法規,需保存至工作人員超過 75 歲,此條件晚於「離職後 30 年(即 60 歲)」,故以 75 歲為準。✅
答案解析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或相關條文)規定,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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