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醫物幅安(2)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規定中,皮膚之等價劑量於 1年內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
A50
B150
C250
D50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occupational exposure dose limits)的具體數值,重點為「皮膚(skin)等價劑量(equivalent dose)」的年限值。
選項分析
(A) 50 mSv 此為輻射工作人員「有效劑量(effective dose)」的單一年度上限(連續5年不超過100 mSv,且任何單一年不超過50 mSv)。此選項混淆了皮膚等價劑量限度與有效劑量限度。❌
(B) 150 mSv 此為「眼球水晶體(lens of eye)等價劑量」的年度限值(150 mSv/年)。此選項混淆了不同器官的劑量限度。❌
(C) 250 mSv 此數值不對應台灣法規中任何一項標準劑量限度,為干擾選項。❌
(D) 500 mSv 此為「皮膚(skin)等價劑量」及「四肢(extremities)等價劑量」的年度限值,規定於台灣《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7條,與 ICRP Publication 103 建議值相符。✅
答案解析
根據台灣《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授權訂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如下:
| 劑量類型 | 限度 |
|---|---|
| 有效劑量(effective dose) | 任何連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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