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物治概論(2)

林君於民國 81 年畢業於某大學物理治療系後, 85 年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自 81 年至 95 年止,一直在臺北市某區域教學醫院復健科擔任物理治療師,預計 95 年8月離職後在高雄市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物理治療師法第 19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是通過與否的適法性說明?

A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其執行業務年資按實際服務年資採計約為 14 年(81 年至 95 年), 符合申請標準
B不通過,因林君並未服務於高雄市之醫療機構達 2年以上,不可申請在高雄市設立物理治療所
C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教學醫院等級,其執行業務年資由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後計算約為 10 年(85 年至 95 年),符合申請標 準
D不通過,因林君必須向衛生署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而非高雄市衛生局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執業年資採計」的特殊規定,特別是「法公布施行前已執業者,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的但書。同時考「向哪個主管機關申請」。

選項分析

(A) 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其執行業務年資按實際服務年資採計約為 14 年(81 年至 95 年),符合申請標準 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年資採計以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並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民國84年2月3日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林君自民國81年起即在教學醫院復健科任職,民國84年2月物理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已執業,故年資可從81年起算,至95年共約14年,遠超過「2年以上」的門檻。申請地點為高雄市衛生局(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正確。✅ 正確答案

(B) 不通過,因林君並未服務於高雄市之醫療機構達 2 年以上,不可申請在高雄市設立物理治療所 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並未規定須在「申請設立地所在縣市」服務滿2年,只要符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2年以上」即可,地點不限高雄市。❌ 此為常見錯誤認知。

(C) 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教學醫院等級,其執行業務年資由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後計算約為 10 年(85 年至 95 年),符合申請標準 此選項的年資採計方式「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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