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物治概論(1)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有關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應由一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B應有法定代理人簽署之意願書
C滿18 歲之成年人可以簽署意願書
D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相關要件,包括:診斷標準(需兩位醫師)、意願書的簽署資格(2017 年法規:20 歲以上具行為能力之人),以及意識昏迷時的替代同意機制。
選項分析
(A) 應由一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錯誤。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規定,須由兩位醫師診斷確認為末期病人,且至少一位應為相關專科醫師。
(B) 應有法定代理人簽署之意願書 錯誤。意願書由本人(具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預先簽署,並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簽。法定代理人概念適用於未成年,一般 DNR 意願書的設計核心是尊重本人自主意願。
(C) 滿 18 歲之成年人可以簽署意願書 錯誤(就 2017 年法規而言)。2017 年考題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須「二十歲以上具行為能力之人」方可預立意願書。2022 年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法條才同步調整。故以 2017 年當時法律,選項 C 為錯誤敘述。
(D)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正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第 3 項,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最近親屬順序為:配
...(解析預覽)...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