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物治概論(1)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前項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上述論述規範在我國的那一個法案內?

A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B醫療法
C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施行細則
D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醫療法》的具體條文內容,特別是有關教學醫院應辦理醫師及醫事人員訓練、繼續教育,以及接受醫學生臨床見習、實習的義務規範,歸屬於哪一個法案。

選項分析

(A)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此辦法規範各類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登記以及繼續教育積分的相關要求(例如每六年應完成一定點數的繼續教育),著重個別醫事人員的執業資格維持,並非規範「醫療機構(教學醫院)」應擬訓練計畫的義務。

(B) 醫療法(Medical Care Act) 《醫療法》是規範醫療機構設立、管理、業務運作的核心法律。其中第八十一條明文規定:「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前項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此文字與題幹完全吻合,答案為本選項。

(C)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施行細則 此條例主要規範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的人事管理(任用、薪俸、考績等),屬於人事行政法規,並非規範教學醫院訓練計畫義務的法律。

(D)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各類醫療機構應有的場所面積、人員配置、儀器設備等,屬於硬體設施規範,不涉及教學醫院訓練義務的條文。

答案解析

題幹中的文字「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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