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醫學一(2)

進行人體試驗時,接受試驗者同意前,醫療機構應先告知的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

A試驗目的及方法
B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C預期試驗效果
D接受試驗者撤回同意時,須經主治醫師之同意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醫療法第79條規定醫療機構進行人體試驗前,必須先告知受試者的法定事項。本題為反向題,詢問「不包括」在告知事項內的選項。關鍵在於:撤回同意的權利屬於受試者的固有權利,不需要經過主治醫師同意。

選項分析

本題為「下列何者不包括」的反向題:

  • ✅ 標記屬於法定告知事項(正確陳述)
  • ❌ 標記不屬於法定告知事項(此即正確答案)

(A) 試驗目的及方法 ✅ 屬於法定告知事項。醫療法第79條及人體研究法均明確規定,進行人體試驗前須告知受試者試驗的目的與研究方法,使其了解參與試驗的性質。

(B) 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 屬於法定告知事項。須告知受試者「可預見的風險或不便(reasonably foreseeable risks or inconveniences)」,包括副作用與可能的傷害,以確保受試者在充分資訊下做出決定。

(C) 預期試驗效果 ✅ 屬於法定告知事項。告知受試者參與試驗可合理預期的益處(expected benefits),讓受試者能評估風險與效益的比例(risk-benefit ratio),是知情同意的核心要素。

(D) 接受試驗者撤回同意時,須經主治醫師之同意不屬於法定告知事項,且此陳述本身錯誤,此為正確答案。

依據醫療法第79條及相關法規,受試者「**可隨時撤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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