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營養團膳(1)
關於重複使用的塑膠盤、碗、碟標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產品材質標示可以中文化學名稱或以通用符號標示(如 PE)
B以三氯氰胺-甲醛樹脂為原料的可以「美耐皿」稱之
C耐熱溫度 80~100℃者,其耐熱性試驗測試溫度以 100℃進行試驗
D主要本體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可以貼標、吊牌方式標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台灣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食品容器標示規定」(103年6月公告實施)。本題為反向題,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A) 產品材質標示可以中文化學名稱或以通用符號標示(如 PE) ✅ 正確陳述。依衛福部規定,材質名稱可以中文化學名稱(如「聚乙烯」)或以業界通用符號(如 PE、PP、PS 等)標示,兩者皆被允許。
(B) 以三氯氰胺-甲醛樹脂為原料的可以「美耐皿」稱之 ❌ 錯誤陳述(即本題答案)。「三氯氰胺」是錯誤名稱,正確應為「三聚氰胺(melamine)」,其學名為三聚氰胺-甲醛樹脂(melamine-formaldehyde resin),俗稱「美耐皿」。「三氯氰胺」(trichlorotriazine)是另一種化學物質,與美耐皿無關。此選項在化學名稱上有誤(三氯 vs. 三聚),故為錯誤陳述。
(C) 耐熱溫度 80~100℃者,其耐熱性試驗測試溫度以 100℃進行試驗 ✅ 正確陳述。依台灣食藥署公告,耐熱性試驗採取「上限溫度」進行測試,即標示耐熱 80~100℃範圍者,以範圍上限 100℃進行試驗,符合保守驗證原則。
(D) 主要本體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可以貼標、吊牌方式標示 ✅ 正確陳述。依衛福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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