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藥事法所定之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下列何機關處罰之?

A直轄市、縣(市)政府
B地方法院
C衛生福利部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藥事法中「誰有權裁處罰鍰」的機關層級,關鍵不是看哪個機關名稱最像中央主管機關,而是回到藥事法第100條的明文規定。法條採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為原則,並以「除另有規定外」保留特定條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理的例外。讀到罰鍰、處罰機關與管轄層級時,要把裁罰機關、司法機關及後續行政執行機關分開判斷,才能避免被中央機關選項誤導。

選項分析

  • A 直轄市、縣(市)政府:藥事法第100條規定,法定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依藥事法對衛生主管機關的層級定義,這個地方主管機關在組織上就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的衛生單位,因此A符合一般規則。
  • B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司法機關,主要處理審判職權,不是藥事法第100條所稱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行政罰鍰的作成與司法刑事裁判不同,故不能選B。
  • C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確實可能在法律明文指定的特定事項中負責處罰,但本題已明示「除另有規定外」。一般藥事法罰鍰先適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原則,所以C不是本題答案。
  • D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署處理的是行政處分確定後的移送執行,例如義務人逾期不繳所涉及的執行程序。它不是作成藥事法一般罰鍰處分的主管機關,因此D不正確。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A。藥事法第2條區分中央、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第100條則規定,本法所定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選項A雖以政府層級概括表示,實際執行仍是各該政府所屬衛生主管機關的裁罰職權。

「除另有規定外」是本題另一個得分點。它代表第100條是一般管轄規則,不表示所有藥事法罰鍰永遠由地方處理;若個別條文另行指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依特別規定辦理。但在沒有看到特別條文指定的前提下,應先套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原則。衛生福利部雖掌管中央衛生政策,不能因此直接取代法條所定的一般地方裁罰權。

同時要分辨三種角色: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負責依法作成罰鍰處分;地方法院不是行政裁罰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則是處分確定後,於符合移送條件時辦理行政執行。把這三者的時間點與職權分開,本題就能穩定選出A。

核心知識點

  1. 藥事法第100條的一般原則:罰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
  2. 看到「除另有規定外」要想到特別規定優先;沒有特別規定時,才回到第100條的一般規則。
  3. 衛生福利部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則對應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的衛生單位。
  4. 裁罰、司法審判、行政執行是不同職權:作成罰鍰處分的機關,不等於審理救濟的法院,也不等於後續執行欠款的機關。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資料
  2. 藥事法第十章罰則
  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事法資料
  4.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