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師法,宜蘭市好棒棒診所的藥師因出國須請假5 天,其請假期間該診所之調劑業務應如何處理?
A醫師親自調劑
B請經核准報備之醫療機構藥師協助
C請藥廠藥師或具藥師資格之藥師予以支援協助
D請診所之護理人員在醫師監督下執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藥師請假期間的調劑支援,不是問診所能否暫停服務,也不是只要找到任何具有藥師資格的人即可代替。判斷核心是:調劑屬於藥師業務,醫療機構若因專任藥事人員請假仍要維持調劑服務,必須依藥師法及相關管理規定,由符合身分且完成核准報備程序的醫療機構藥師支援。
「出國請假5天」代表原本執業藥師短期不能在該處所執行業務,題目要考的是合法的替代人力與事前程序。醫師監督、護理人員協助,或藥廠藥師直接前來,都不能取代法規要求的醫療機構藥師報備支援。
選項分析
- A:錯誤。 醫師親自看診或開立處方,不等於可以取代藥師執行調劑。藥品調劑是藥師法所列的藥師業務,本題的請假支援應依藥師支援規定處理。
- B:正確。 專任藥事人員請假屬於需要支援的情況,得由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報備的醫療機構藥師前往協助調劑。這同時符合支援者身分與核准報備程序的要求。
- C:錯誤。 具藥師資格不代表可以不經程序到任一診所支援;藥廠藥師或其他未依規定完成核准報備的藥師,不能以個人資格取代醫療機構藥師的合法支援條件。
- D:錯誤。 護理人員即使在醫師監督下,也不能因此取得藥師的調劑權限。監督關係不能改變調劑業務的法定專業資格要求。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B。藥師法第11條容許藥師在特定公益或緊急需要下,經事先核准報備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專任藥事人員因請假而需要維持醫療機構服務時,即應依這套支援機制辦理。藥品調劑又是藥師法第15條列明的藥師業務,因此支援者必須是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藥師,並完成衛生主管機關要求的核准及報備。
本題的辨識重點有兩個:一是「藥師」的專業身分不能省略,二是「核准報備」的行政程序也不能省略。A與D讓非藥師或醫師監督取代藥師,C則把任何具藥師資格者都視為可直接支援;只有B同時符合支援者資格和程序要求。
核心知識點
- 藥品調劑屬藥師業務,不能由護理人員因醫師監督而代替執行。
- 醫療機構藥師請假時,可依規定由經核准報備的醫療機構藥師支援。
- 「具有藥師資格」與「可以合法到另一醫療機構支援」是兩個不同層次,後者還要符合執業與報備規定。
- 藥師法第11條掌握執業處所外支援的法源,第15條掌握藥品調劑的業務歸屬。
- 遇到請假支援題,依序確認「業務是否屬藥師專屬、支援者身分、事前核准報備」即可排除干擾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