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某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如已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聲明,其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依其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者,可取得十二個月之何種專屬期間?

A資料專屬
B專利專屬
C銷售專屬
D智慧權專屬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下西藥專利連結制度中,首件提出適法聲明之學名藥申請案所享有的法定市場保護。學名藥申請人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聲明,申請藥品沒有侵害對應新藥的專利權,且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時,法律給予的是十二個月的銷售專屬期間。這項期間是藥事法特別設計的市場獎勵,名稱要和新藥資料保護或專利權本身的效果分開記憶。

選項分析

  • A 資料專屬:錯誤。資料專屬著重於新藥申請時,主管機關在一定期間內不得以原新藥申請資料作為核准其他藥品的依據,保護標的是申請資料。本題描述的是學名藥申請人完成專利聲明後,依申請資料齊備先後取得的市場排他期間,法條用語不是資料專屬。

  • B 專利專屬:錯誤。專利權是專利權人依專利法取得的排他權,效果在於於專利存續期間阻止他人未經同意實施專利。題目中的十二個月並不是把專利權移轉給學名藥申請人,也不是延長或重新計算新藥專利期間,因此不能稱為專利專屬。

  • C 銷售專屬:正確。藥事法第48-16條針對符合聲明要件、且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的學名藥申請案,明定可取得十二個月的銷售專屬期間。在這段期間屆滿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不得核發其他學名藥的藥品許可證;因此 C 正確。

  • D 智慧權專屬:錯誤。智慧財產權是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權利的廣義概念,並不是本條規定的期間名稱。題目要辨認的是藥事法條文中的固定法律用語,不能以較寬泛的智慧權概念代替銷售專屬。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C。解題時先抓住三個條件:第一,對象是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第二,申請人已聲明其學名藥未侵害對應新藥專利權;第三,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這些條件連結到藥事法第48-16條,法律效果是取得十二個月的銷售專屬期間。它保護的是首件合於規定的學名藥申請人在市場上的先行利益,並非新藥資料保護,也不是專利權的另一種稱呼。

記憶上可把制度目的理解為:鼓勵學名藥業者及早提出完整申請,並透過專利聲明釐清是否有侵權疑慮;符合條件且最早完成資料的申請案,取得一段有限期間的市場先行地位。遇到「十二個月」與「最早申請資料齊備日」這組線索,應直接聯想到「銷售專屬」。

核心知識點

  1. 藥事法第48-16條的固定用語是「十二個月之銷售專屬期間」。
  2. 判斷重點包括學名藥申請、未侵害對應新藥專利權的聲明,以及申請資料齊備日最早。
  3. 銷售專屬是學名藥申請制度的市場獎勵,不等於新藥的資料專屬,也不等於專利權期間。
  4. 期間屆滿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不得核發其他學名藥許可證;這是本制度的實際法律效果。

參考資料

  1. 藥事法第48-16條
  2. 西藥專利連結制度說明
  3.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草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