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某甲至國外旅遊,回國通關行李檢查時,發現有數量計30 瓶共3,000 粒含處方藥成分之藥品,經通報主管機關進行處置。甲到場說明,表示該藥品屬自用藥品,但未提供醫師處方箋。依藥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屬藥事法禁藥之定義
B可處以有期徒刑
C查獲藥品沒入銷燬
D因屬自用,不違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這題考的是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入境時,藥事法對「禁藥」的定義,以及自用例外的適用條件。自用並不是當然免責;必須同時符合藥品性質、攜帶數量與證明文件等規範,才能排除未經核准輸入的法律效果。題目特別給出30瓶、共3,000粒,且甲無法提出醫師處方箋,應先判斷是否仍落在公告的自用範圍,再處理禁藥、刑責與沒入銷燬。
判斷法規選擇題時,要把「自用目的」與「合法輸入要件」分開。藥事法第22條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列為禁藥,但旅客攜帶符合公告限量的自用藥品,才有相應的例外。處方藥若沒有處方箋或其他證明文件,還要受用量限制;本題的數量及文件狀況均不符合這個安全範圍。
選項分析
- A:正確。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原則上屬於藥事法所稱的禁藥。旅客自用例外不是無條件成立,本題數量達30瓶、3,000粒,又沒有醫師處方箋,不能只以「自己使用」排除禁藥定義。
- B:正確。 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本題行為被認定為輸入禁藥,即具有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可能性,因此「可處以有期徒刑」並非錯誤。
- C:正確。 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的偽藥或禁藥應沒入銷燬。主管機關完成查獲及認定後,對涉案藥品採沒入銷燬處理,符合條文效果。
- D:錯誤。 「自用」只能說明主觀用途,不能取代核准、限量及證明文件等要件。處方藥未附處方箋時仍受二個月用量限制;本題的攜帶量明顯龐大,且無處方箋,不因自用主張就當然合法。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處理旅客攜藥案件可依序記憶:先看是否為未經核准輸入,再看是否符合旅客自用藥品的公告限量與文件要求。若不符合,藥品可能落入禁藥定義;接著依藥事法第79條沒入銷燬,並依行為態樣適用第82條刑責。
本題並不是說任何自用處方藥都一律違法,而是題目已明確給出超大量攜帶及無醫師處方箋兩個不利條件。自用目的不能把30瓶、3,000粒自動變成合法輸入,也不能消除禁藥輸入的刑事與物品處分效果。
核心知識點
- 禁藥包含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旅客自用例外須符合公告條件。
- 處方藥攜帶入境應注意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自用的用量上限。
- 藥事法第79條的效果是查獲偽藥或禁藥後沒入銷燬。
- 藥事法第82條涉及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的有期徒刑刑責。
- 法規題看到「自用」不要直接判定合法,仍要逐項核對數量、文件與核准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