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有關藥商僱用之推銷員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推銷員應向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B推銷員推銷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為限
C推銷員以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
D推銷員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這題考《藥事法》第33條對藥商推銷員的管理。要先分清楚兩件事:推銷員是實際執行推銷工作的人,但依法負責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的行為主體,是僱用推銷員的藥商,也就是條文所稱的「該業者」。其餘規定則是在限制推銷的對象、藥物範圍及不得採用的行為。

遇到這類選項,不能只看「推銷員應登記」這個結果是否合理,還要核對誰負責提出登記。法律文字中的「由該業者向主管機關登記」,與「推銷員向主管機關登記」並不相同;責任主體被改掉,就會使整個選項變成錯誤。

選項分析

  • A:錯誤,也是答案。 第33條第1項規定,應由僱用推銷員的藥商向當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推銷員才可以執行工作。選項改成推銷員本人向主管機關登記,錯置了法定登記義務人的身分。
  • B:正確。 推銷對象限於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以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這項限制不是對一般民眾沿途推銷或任意銷售的許可。
  • C:正確。 推銷員只能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的藥物,不能超出受僱藥商的產品與經銷範圍。
  • D:正確。 法規禁止沿途推銷、設攤出售,也禁止擅自拆封、改裝藥物或從事非法廣告。選項所列限制與第33條第2項一致。

答案解析

本題採公告答案 A。第33條的句型是「由該業者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這裡的「該業者」指僱用推銷員的藥商。完成登記後,推銷員才可在法定範圍內執行推銷工作;不是由推銷員自己直接提出登記申請。

B、C、D 則分別考推銷對象、可推銷的藥物範圍與禁止行為。把四項放在一起記,可整理為「藥商負責登記、對象有限、藥物限於受僱藥商產品、不得沿途或違法銷售」。本題的關鍵不是推銷員完全不受登記制度管理,而是法律把登記行為的責任放在僱用他的藥商。

核心知識點

  1. 藥商僱用推銷員時,由藥商向當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2. 登記完成後,推銷員才可執行推銷工作。
  3. 推銷對象限於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合法兼售藥物者。
  4. 推銷藥物限於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的藥物。
  5. 不得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擅自拆封改裝藥物或非法廣告。

參考資料

  1. 藥事法全文(衛生福利部)
  2. 藥事法第33條修正條文(新北市政府法規資料庫)
  3. 藥事法推銷員登錄實務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