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藥學六(第2次)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關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事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但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
B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
C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D應明顯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的外包裝或容器標示規定,核心不是背一長串標示項目,而是分清三件事:哪些內容必須標示、包裝太小時可以如何替代刊載,以及誰有權公告標示格式與方式。題目把「中央主管機關」改成「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就是典型的權限主體置換;讀法規題時,機關層級與授權來源要和標示內容一起核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標示事項原則上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其中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因此,選項描述符合第7條的語言規範。
B. 正確。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不能直接標示時,可以在標籤、仿單或其他方式刊載,使消費者仍能取得法定資訊。這是對實際包裝空間的替代刊載安排,不代表可以免除標示義務。
C. 錯誤。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是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選項只改變公告機關的層級,卻已使整句與法律授權不符。
D. 正確。製造或輸入業者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屬於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的事項。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C。第7條一方面列出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的應標示事項,另一方面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A、B、D 分別符合語言、替代刊載及業者聯絡資訊的規定;C 將中央主管機關誤寫成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錯在公告權限的歸屬,而非標示內容本身。
核心知識點
- 化粧品標示事項原則上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
- 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不能據此推論所有標示都可任意使用英文。
- 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等特殊情形,可用標籤、仿單或其他方式刊載。
- 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是應明顯標示的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