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有關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之辦理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所設委員會的職掌,以及它和藥害救濟制度之間的機關分工。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處理的核心,是罕見疾病的認定與防治諮詢、罕見疾病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特殊營養食品的認定,以及相關藥物或特定疾病治療藥物的審議。判讀法規題時,不能只因選項出現「罕見疾病藥物」就認定它全部屬於同一委員會;還要看申請案件的法律性質與負責審議的法定機關。藥害救濟是另一套制度,應依《藥害救濟法》確認承辦委員會。
選項分析
**A 正確。**罕見疾病的認定,以及罕見疾病防治事項的諮詢,都是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的法定辦理事項。這項職掌直接對應本法對罕見疾病防治政策與認定程序的設計,並非僅限於藥品審查。
**B 錯誤,為本題答案。**罕見疾病藥物若造成藥害,受害人的救濟申請案是藥害救濟制度的案件,應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依《藥害救濟法》及相關辦法審議。案件涉及罕見疾病藥物,不會因此改變其屬於藥害救濟案件的性質,也不會把審議權移轉給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
**C 正確。**法律所列職掌不只處理罕見疾病藥物,也包括治療特定疾病的非罕見疾病藥物之審議。因此,「非罕見疾病藥物」不是排除該委員會職掌的理由,重點在於它是否屬於法律明文列出的特定疾病治療用途。
**D 正確。**罕見疾病藥物的認定,以及維持生命所需特殊營養食品的認定,均屬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制度的審議範圍。特殊營養食品雖然不是藥品,仍因罕見疾病病人的生命維持需求而被納入本法的認定機制。
答案解析
本題採公告答案 B。四個選項的關鍵差異在「案件類型」而非「產品是否與罕見疾病有關」。A、C、D分別落在罕見疾病認定、防治諮詢、特定用途藥物審議,以及罕見疾病藥物或特殊營養食品認定等法定職掌;B則是在問藥物造成傷害後的救濟申請,法律依據與審議機關應回到《藥害救濟法》。記憶時可用「認定與審議看罕病法,藥害補償看藥害救濟法」作區分。
核心知識點
- 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辦理罕見疾病認定、防治諮詢、罕見疾病藥物認定,以及維持生命所需特殊營養食品認定等事項。
- 該會也可審議治療特定疾病的非罕見疾病藥物,不能把職掌誤限為罕見疾病藥物。
- 藥物致生藥害後的救濟申請,屬《藥害救濟法》規範,交由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
- 法規選擇題應先找法律名稱、案件性質與法定機關,再判斷選項是否把不同制度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