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病人進行約束的適當時機或情況( indications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精神科或一般醫療單位採用 physical restraint(肢體或機械性約束)的合法適應症,本質在於「安全」——避免病人或他人立即受傷、或防止對治療與環境造成重大破壞。若僅為減少感官刺激,通常改用 seclusion(隔離、安靜室)或其他非拘束性措施,而非直接上約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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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防止對治療計畫或物理性環境造成重大干擾
Restraint 可用於避免病人拔管、破壞儀器或毀損環境,此屬國際指引列舉的正當理由之一。(clinicalpub.com) -
選項 B 基於病人的自願合理要求
病人若自知衝動控制差,可主動請求短暫拘束(或選擇隔離);指引允許在充分說明與評估後尊重病人此類「自願」需求。(clinicalpub.com) -
選項 C 為了減少過度的感覺刺激
「降低刺激」主要屬 seclusion 的適應症;若僅因環境噪音、光線過強而使用肢體或機械約束,已違反「最少限制原則」,並不被視為合法適應症。(clinicalpub.com) -
選項 D 作為進行中行為治療的一部分
在經功能性行為評估與家屬同意後,將約束納入行為介入計畫(如處理嚴重自傷)可被視為治療的一環,前提是同時配合強化策略並定期審查。(pmc.ncbi.nlm.nih.gov)
答案解析
合法的 restraint 適應症包括:①預防急迫危險(對人、對物)、②防止治療受到重大干擾、③應病人自願請求,以及④於嚴謹的行為治療計畫內短暫使用。單純為「減少感覺刺激」並不屬於 restraint 的指引適應症,應改以 seclusion 或環境調整取代,故選項 C 為錯誤敘述。
臨床重要性
執行 restraint 前須先嘗試 verbal de-escalation、藥物及環境調整;一旦上約束,需持續監測生命徵象、皮膚狀況並每小時重新評估撤除時機。未遵守適應症或監管流程,易導致法律爭議與病人身心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