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醫學四(1)
滿24週之胎兒,預估體重500公克,因破水併子宮收縮,安胎無效,準備生產。胎兒父親要求放棄此胎兒,出生後不要施予急救。下列何種做法最為適當?
A根據優生保健法規範,告知父母不可在此時放棄
B與父母親說明此週數新生兒的預後,並討論出生後處置方式
C因為將來養育的責任在父母身上,應尊重父親不救治之意願
D胎兒未出生係屬於母親身體自主權的範圍,母親是唯一的決定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胎兒24週屬於periviability(邊緣存活)範疇,存活率約30%至50%,且易併發重度腦室內出血、慢性肺病等長期後遺症。國際新生兒復甦指引(AAP、ILCOR、NRP)建議在23至24週產前進行諮商,提供最精確的存活率及併發症資料,並與父母共同討論出生後是否施行全面性或選擇性生命支持措施,落實shared decision-making原則 (publications.aap.org)。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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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根據優生保健法規範,告知父母不可在此時放棄」
台灣已廢止舊「優生保健法」,目前亦無法律明文禁止父母於出生後不施行急救。胎兒及新生兒的醫療決策,依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最佳利益而定,並非舊優生條文所及,故此選項錯誤。 -
選項B
「與父母親說明此週數新生兒的預後,並討論出生後處置方式」
國際共識指出,23至24週間的新生兒存活與長期預後高度不確定,應於產前與父母充分溝通最新存活率、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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