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醫學三(1)
吳先生84歲,肺癌末期,之前在家中已明確告知太太,病情惡化時不希望接受氣管內管插管,本次因為呼吸急促、意識模糊送至急診,子女討論後,希望能夠插管積極治療,但太太希望遵照病人的意願。針對本案例「不予急救」的議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病人沒有簽署文件,所以應依照家屬的共識來執行
B因為病人有口頭明確表達「不予急救」的意思,家屬應遵照病人意願簽署「不予急救同意書」
C若急診當下已緊急插管,家屬仍無法達成共識,即不得撤除維生醫療
D「不予急救」及「撤除維生醫療」,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適用不同規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重點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對「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及「不施行維生醫療」之法定程序,尤其是患者無法自行簽署時家屬代為簽署的先後順序及要件,以及不得與患者先前明示意願相抵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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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因病人未簽書面意願書,就必須「依家屬共識」執行,錯誤。條例明訂患者若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最近親屬可單獨出具同意書代替;並無「全體家屬一致同意」之要求,亦不以「共識」為要件 (hospice.org.tw)。 -
選項B
正確。患者口頭明確表達不希望急救,只要不與先前意願相反,即使未簽書面同意書,第一順位最近親屬(配偶)得代替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以尊重並貫徹患者意願 (hospice.org.tw)。 -
選項C
若已緊急插管後,家屬意見不一致即「不得撤除維生醫療」,此說法不符合第七條。條例規定若最近親屬間意見不合,仍應依親屬優先順序辦理:若優先順位親屬已同意,即可執行終止或撤除;不須所有家屬共識 ([hospice.org.tw](https://www.hos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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