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醫學四(1)

25歲男子經過幾週的乾咳、發燒、盜汗,抽血檢測確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陽性。他有一位固定的女性性伴侶,剛懷孕3個月,但男子遲遲不肯將病情告知其性伴侶,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在特定且有限的情況下,醫師揭露病人隱私並不違反醫學倫理
B基於醫師的保密義務,只能提醒患者通知其性伴侶
C如果保密可能造成第三方的嚴重傷害,醫師應該要揭露
D衛生主管機關可介入,直接或匿名通知他的性伴侶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這題核心在於HIV感染者之醫師保密義務與保密例外條款之平衡,以及第三人保護義務(duty to warn/duty to protect)和公衛伴侶通報(partner notification)機制在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HIV條例)與醫學倫理規範中的運作。

選項分析

  • 選項A:在特定且有限的情況下,醫師揭露病人隱私並不違反醫學倫理
    • 我國HIV條例第14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外,不得洩漏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相關資料」;亦即在法律或防治需要的例外情況下得揭露,使醫師於符合法定例外條件下進行資訊揭露,不違反倫理規範(peoplemedia.tw)。

  • 選項B:基於醫師的保密義務,只能提醒患者通知其性伴侶
    • 過度限縮醫師於面對患者不願告知而恐對伴侶造成重大傷害時的角色。除提醒告知之外,醫師在得知若持續保密將對第三人(性伴侶、胚胎)造成嚴重傷害時,不僅可主動警告或通報,且衛生主管機關具備介入執行伴侶通報之法定權限([elearn.hrd.gov.tw](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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