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醫學四(2)

有關為病人守密,下列敘述何者適當?①病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讓他人知道自己的祕密,但此權利以「是否會傷害他人」作為界限 ②醫院工作人員可以在公開場合討論病患病情,只要不公開其姓名 ③如果病患的病情會影響到他人,便可將其個資全數向社會公開,以免他人受害 ④若病人的某些個資已經進入公共領域或被公開,醫療人員便沒有對這些資訊保密的必要

A①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醫病守密原則受《醫師法》、《醫療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共同規範。醫療專業對病人資訊具有保密義務,但法律對「何時可揭露病人資訊」設有限制性例外,包括(1)當事人同意、(2)法定通報義務、(3)為免除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危險或預防重大損害,以及(4)當事人已自行公開或資訊已合法公開等情況。

選項分析

  • 選項① 病人享有資訊自主決定權,但此權利在「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例外情形下,得以不經病人同意而使用或揭露相關資訊。此與《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3、4款規定相符,正確。(ethics-p.moe.edu.tw)

  • 選項② 即使不揭露姓名,醫療人員於電梯大廳、餐廳等公開場合大聲談論病人診斷、檢查結果,仍可能構成「業務上洩漏他人秘密罪」及違反《醫療法》第72條「不得無故洩露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之規定,錯誤。(peoplemedia.tw)

  • 選項③ 只有在法律明文授權(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