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醫學六(2)
由於父母信仰的關係,一位出生後才被診斷出染色體異常(trisomy 18)的新生兒,在出生後完全無法自己呼吸,目前裝著呼吸器,新生兒同時也被發現包含有心臟與食道氣管瘻管等多項先天性異常,即使開刀預後也很差,經過商量,嬰兒父母希望醫師不再積極治療。下列處置何者最適當?
A為符合病人最大利益,立即為其手術
B父母無權決定,持續目前所有治療
C尊重父母決定,給予緩和醫療
D為符合人道精神不讓病人痛苦,直接讓病人安樂死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於罕見且預後極差的染色體異常——trisomy 18(Edwards syndrome)新生兒在呼吸衰竭及多重先天性畸形背景下的臨終醫療決策。核心在於如何在「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原則」與「父母代理決定權」框架下,平衡生命延續治療與安寧緩和醫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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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為符合病人最大利益,立即為其手術」
◦ Trisomy 18為預後極差的生命限制性疾病,多重器官先天異常且呼吸功能無法自主。文獻指出,對trisomy 13/18新生兒應以緩和照護為主,僅25%父母選擇「如同其他孩子般的攻擊性治療」;進行高風險手術不符合多數臨床團隊與家屬對「生命品質與痛苦」的考量(pubmed.ncbi.nlm.nih.gov)。
◦ 反覆侵入性介入,手術、長期呼吸器依賴及術後併發症,對於存活率及生活品質改善有限,非最佳利益。 -
選項B「父母無權決定,持續目前所有治療」
◦ 台灣法律對於未成年人醫療決策採「法定代理人同意制」,父母享有為子女做醫療決定的權利。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未成年人無法自行表達意願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簽署同意或拒絕生命維持治療之意願書;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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