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醫學三(1)

癌症末期的老婦人自知日子不多,在意識清楚時簽署了 DNR 意願書交給醫院,將副本交給兒子留存。該老婦人病況惡化失去意識後,患者兒子執意要求醫師竭盡所能為母親施予心肺復甦及插管急救。最後醫師讓步作了急救,但老婦人仍宣告不治。下列關於 DNR 意願書的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老婦人的 DNR意願書,係在其意識清楚時就已經簽立,醫師及病患家屬都應該加以尊重,不應該為其進行 心肺復甦以及插管急救等急救措施
B老婦人病況惡化而喪失意識後,既然無法表達其意願,應該由其最近親屬出具 DNR 同意書來代替,因此醫 師並非不能幫老婦人進行急救,但應該先取得其兒子的同意書
C老婦人病況惡化而喪失意識後,既然無法表達其意願,應該由其最近親屬來代理其醫療決定,既然老婦人的 兒子執意要求醫師進行急救,醫師應該加以尊重,而進行急救
D老婦人的 DNR意願書,係在其意識清楚時就已經簽立,醫師及病患家屬都應該加以尊重。但老婦人病況惡 化而喪失意識後,其最近親屬卻要求進行急救。當老婦人的意願與其兒子的決定不同時,醫師只要依照其中 一個人的意願即可,不論急救與否,都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聚焦「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在法律上的效力與優先順序。依據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PSDA)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病人在具完全行為能力時簽署之預立醫療決定書,於其符合特定臨床條件(如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等)時,具有優先且不可被最近親屬或醫師單方面推翻的法律效力(law.moj.gov.tw)。

選項分析

  • 選項A
    病人於清楚意識下已簽署DNR意願書,且該意願已於醫療機構履行規定程序(諮商、見證或公證、註記於健保卡),依PSDA第14條,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家屬不得強行要求急救,也不得與病人先前明示意願相抵觸(law.moj.gov.tw)。此選項正確。

  • 選項B
    主張「病人喪失意識後須以家屬同意書代替DNR」;此為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但僅適用病人未曾簽署意願書且符合末期條件者。若病人已自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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