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醫學六(2)
林太太剛結婚,她先生不知道林太太以前結過婚且已有兩個小孩,林太太要醫師承諾不得將此事告知其丈夫,且病歷上不能記載,因為她的丈夫若得知此事,可能會和她離婚。醫師如何應對較為適當?
A承諾林太太會保密,但病歷必須詳實記載
B承諾林太太會保密,且病歷也不記載
C不承諾林太太保密,因為誠實是醫事人員的倫理義務
D不承諾林太太保密,因為對此資訊,她先生有重大的知的權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核心在於「醫師對病人資訊的保密義務」與「病歷完整記載的法律義務」兩者之間的平衡。醫師受《醫師法》第23條及《醫療法》第72條規範,對病人診療過程中知悉之健康資訊負有保密責任;同時依《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必須完整保存並詳實記載病歷,兩者均為醫師執業不可迴避之義務。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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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承諾林太太保密,但病歷必須詳實記載
• 依《醫師法》第23條,醫師不得無故洩露病人健康資訊,亦可應病人要求予以保密(醫師保密義務)(peoplemedia.tw)。
• 根據《醫療法》第70條,醫師應於病歷完整記載治療相關事實,保存至少7年,不得因個人或第三方意願而刪改或遺漏記載(病歷保存義務)(law.moj.gov.tw)。
此選項符合上述雙重義務,最為適切。 -
選項B:承諾林太太保密,且病歷也不記載
• 完全不記載病歷,違反《醫療法》第70條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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