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醫學六(1)
69 歲男病患無特殊病史,因嗜睡 2天意識不清由女兒帶至急診,經檢查發現有心臟衰竭及二氧化碳堆積情況。其家屬(兩位女兒)表示不希望給予插管、電擊、壓胸等侵入性治療增加病患痛苦,且當場要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同意書」,表示希望給予病患緩和醫療於醫院善終。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此病患是末期病人,因此家屬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同意書」是合法的
B醫師應以病人最大利益 為第一考量,先急救再說
C病人意識不 清,醫師應以家屬的意願為第一考量
D先問醫學倫理委員會再決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探討在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及病人自主權利法(Patient Autonomy Act)框架下,面對意識不清且尚未被診斷為末期病人的急性病患,醫師於緊急、具生命威脅情況下的治療義務與家屬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同意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法規限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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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此案病人雖合併心衰與二氧化碳滯留,但屬急性且可逆性病程,並非經二位具相關專科資格之醫師診斷為末期(life expectancy ≦6個月)之「末期病人」,不屬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適用對象,家屬無權為其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強制醫院依該意願書提供緩和醫療 (clinic.org.tw)。選項A錯誤。 -
選項B
根據《醫療法》第81條及臨床慣例,若遇生命立即危急情況,醫師得不經病人或家屬同意,先行搶救,以維護病人最大利益(emergency doctrine)(ntuh.gov.tw);本例病人意識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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