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醫學四(2)
40歲陳先生自幼罹患癲癇症,這些年來以抗癲癇藥物控制得還不錯,但是一年中在疲累或身體不適時還是會發作一、兩次。在 3 個月前他所服務的公司經營不善倒閉,在中年失業的情況下,尋找工作不易,他就隱瞞病情開始跑計程車維生。在他規則到診所拿 1 個月抗癲癇藥時,醫師得知此事後,警告他跑計程車將造成公共危險,叮嚀他儘快找個安全性高的職業, 3 個月過去,他表示沒有機會轉換工作,下列何種處置最為正確?
A努力勸導,並清楚記載於病歷中
B通報其雇主,避免造成公共危險
C請張先生簽切結書聲明 1 個月內轉換工作
D提高抗癲癇藥物劑量並測量血中濃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癲癇患者若從事需高度警覺與反應能力的公共運輸駕駛工作,易對乘客及路人造成即時且嚴重的危險。醫師除對病人負有保密義務外,遇到病人行為可能對第三人造成「實質且急迫的威脅」時,亦有向可能受害者或相關機構揭露資訊的「警告義務」,以兼顧病人隱私與公共安全。
選項分析
- 選項A 努力勸導,並清楚記載於病歷中
• 僅屬一般勸導與醫療文件留存,無法即時移除駕駛風險;持續隱瞞仍可能造成公共危險。 - 選項B 通報其雇主,避免造成公共危險
• 根據醫師倫理及法律例外原則,當病人行為或病情對他人有「實質且急迫的威脅」時,醫師可且應揭露資訊予第三方(如雇主或監理機關),以維護公共安全,屬最妥適處置。 - 選項C 請張先生簽切結書聲明 1 個月內轉換工作
• 切結書無強制力且仍仰賴病人配合;無法立即停止高危險駕駛行為。 - 選項D 提高抗癲癇藥物劑量並測量血中濃度
• 藥物調整需時間且劑量上限、血藥濃度監測無法保證絕對不發作;未直接解決工作場所公共風險。
答案解析
● 保密義務:醫師法第23條與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師及醫療機構對於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違者除民事賠償外,亦可能觸刑法洩密罪([peoplemedia.tw](https://www.peoplemedia.tw/news/20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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