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藥學六(第1次)

醫療器材商甲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其輸入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手術用手套,輸入後經衛生局檢驗發現,某批號產品之性能與查驗登記之內容不符,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該批號手術用手套為不良醫療器材
B甲公司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該批號手術用手套之市售品及 庫存品
C該批號手術用手套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應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監督甲公司限期改製;屆期未改製 者,沒入銷燬之
D甲公司如再次違反規定,得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各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醫療器材製造許可或令其停 止營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醫療器材管理法對「不良醫療器材」的認定、回收義務,以及主管機關對違規醫療器材商所能採取的行政處分。題目要考的是考生對新法條文細節的掌握與舊藥事法觀念(限期「改製」)的區別。

選項分析

  • 選項A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若「性能或規格與查驗登記、登錄之內容不符」即屬不良醫療器材。該批手術用手套與許可證登錄內容不符,理所當然被列為不良醫療器材。(6laws.net)

  • 選項B
    第58條明定:凡屬不良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敘述完全符合法條。(zh.wikisource.org)

  • 選項C
    現行醫療器材管理法並未賦予地方主管機關「限期改製」的裁處手段。第55條對已查獲之不良醫療器材僅規定就地封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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