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醫學三(1)
陳老太太 75歲,因腹部腫瘤入院檢查,其家人擔心若診斷為癌症會影響病人心情,要求不告知壞消息,病人則希望知道結果。今檢查顯示為肝癌末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尊重自主原則」,應告知病人
B基於「不傷害原則」,應配合家屬不予告知,以避免病人心情低落
C基於「保密及隱私之倫理規則」,應先告知病人
D不告知可能導致病人權益受損,應告知病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探討的核心觀念是 「病情告知 (Truth-telling)」 與 「病人自主權利 (Patient Autonomy)」,特別是在華人社會中常見的「家屬要求隱瞞」與「病人知情權」之間的倫理衝突。
在現代醫學倫理與台灣現行法規中,尊重病人自主原則 是核心價值。病人擁有對自己身體與病情的最高知情權與決定權。除非有極端特殊的「醫療特權 (Therapeutic Privilege)」情況(即告知會立即導致病人自殺或嚴重身心崩潰),否則「心情低落」絕非隱瞞病情的正當理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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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於「尊重自主原則」,應告知病人
- 正確。尊重自主原則 (Respect for Autonomy) 主張病人有權利決定與自身健康相關的事務,而「知情」是「決定」的前提。既然病人已明確表示「希望知道結果」,醫師有義務誠實告知診斷與預後,這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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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於「不傷害原則」,應配合家屬不予告知,以避免病人心情低落
- 錯誤 (本題答案)。
- 倫理層面:「不傷害原則 (Non-maleficence)」雖然要求醫師避免對病人造成傷害,但在病情告知的議題上,現代醫學倫理認為「隱瞞病情」造成的傷害(如:無法安排臨終事務、無法完成心願、破壞醫病信賴關係、剝奪醫療選擇權)遠大於「告知後暫時的情緒低落」。
- 法律層面:依據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醫師應將病情告知「本人」。家屬的擔憂(避免心情低落)不足以構成剝奪病人法定知情權的理由。配合家屬隱瞞反而侵害了病人的權益,並不符合不傷害原則的現代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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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於「保密及隱私之倫理規則」,應先告知病人
- 正確。醫療隱私權屬於病人本人。醫師與病人之間存在保密義務,未經病人同意,理論上不應先將病情告知第三人(包括家屬)。雖然實務上常與家屬溝通,但倫理上病人確實是資訊的第一順位擁有者,尤其是病人意識清楚且要求知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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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告知可能導致病人權益受損,應告知病人
- 正確。若隱瞞病情,病人將失去尋求第二意見、選擇治療方式(如安寧緩和醫療)、安排遺囑、完成未了心願或處理財務的機會。這對處於生命末期的病人而言是巨大的權益損害,因此基於維護病人最佳利益,應予告知。
答案解析
本題要求選出 錯誤 的敘述。選項 (B) 錯誤地引用「不傷害原則」來合理化「隱瞞病情」的行為。事實上,在病人明確要求知情的情況下,單純為了避免「心情不好」而配合家屬欺騙病人,是違反醫療倫理及台灣法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行為。
核心知識點
-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5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病情、治療方針、預後等告知 「病人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確立了以病人為核心的告知義務。
- 病情告知 (Truth-telling):
- 原則:應誠實告知。
- 例外 (醫療特權):極少數情況下,若醫師判斷告知會對病人造成「嚴重且立即」的身心傷害(如自殺風險),可暫緩告知,但「心情低落」或「家屬反對」不在此列。
- 倫理決策優先順序:當家屬意願與病人意願衝突時,只要病人具備決策能力,應以 病人意願 為優先。
臨床重要性
在臨床實務上,醫師常面臨家屬「請不要告訴他」的要求。醫師應具備溝通技巧,向家屬說明隱瞞的壞處(病人會猜疑、焦慮、無法配合治療),並說明法律賦予病人的權利。適當的作法是採「循序漸進」的方式告知病人,並同時對家屬進行哀傷輔導,而非配合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