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1)
有關我國食品業者使用漂白劑的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法規?
A亞硫酸鹽用於免洗竹筷之漂白
B吊白塊用於米粉之漂白及防腐
C螢光增白劑用於洋菇及吻仔魚之增白
D福馬林用於蘿蔔乾之漂白及防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台灣現行食品衛生法規中對於漂白劑(Bleaching Agents)與殺菌劑的規範,特別是區分「合法食品添加物/合法製程助劑」與「非法添加物」。重點在於辨識哪些化學物質是嚴格禁止添加於食品中的有毒物質(如吊白塊、福馬林、螢光增白劑),以及哪些是可用於特定用途但需符合殘留標準的合法物質(如用於免洗筷處理的亞硫酸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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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亞硫酸鹽用於免洗竹筷之漂白 (正確)
- 分析:免洗筷(Disposable Chopsticks)在製造過程中,為了防止竹材褐變(變黑)、發霉及漂白,業者會使用亞硫酸鹽類(Sulfites)或二氧化硫(Sulfur Dioxide)進行燻蒸或浸泡處理。
- 法規依據:根據衛生福利部頒布的**《免洗筷衛生標準》,免洗筷雖然不是食品,但作為直接接觸食品的器具,其二氧化硫(SO₂)殘留量規定必須在 500 ppm 以下**。這意味著法規允許在製程中使用亞硫酸鹽,但必須控制最終殘留量在安全範圍內。因此,此選項符合法規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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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吊白塊用於米粉之漂白及防腐 (錯誤)
- 分析:吊白塊(Rongalite,化學名稱:甲醛次硫酸氫鈉)是一種工業用漂白劑,由福馬林與亞硫酸氫鈉反應製成。它在加熱後會分解產生劇毒的甲醛(Formaldehyde)與二氧化硫。
- 法規依據:吊白塊具有強烈的毒性,會破壞人體細胞與酵素,依據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它是嚴格禁止使用於任何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過去雖有黑心業者違法用於米粉、切片水果,但這絕對不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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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螢光增白劑用於洋菇及吻仔魚之增白 (錯誤)
- 分析:螢光增白劑(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s)利用光學原理吸收紫外線並反射藍光,使物質看起來更白。
- 法規依據:螢光增白劑可能造成皮膚過敏或腸胃不適,且具潛在健康風險。依據現行法規,食品中不得檢出螢光增白劑,亦不得添加於食品(如洋菇、吻仔魚)中。雖然食品容器具(如紙類包裝)有相關規範,但直接添加於食品本身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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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福馬林用於蘿蔔乾之漂白及防腐 (錯誤)
- 分析:福馬林(Formalin)是甲醛的水溶液,具有強效防腐與漂白功能,但它是世界衛生組織公告的一級致癌物。
- 法規依據:福馬林屬於毒性化學物質,嚴格禁止作為食品添加物。過去曾有違法案例將其用於蘿蔔乾(菜脯)或魚類保鮮,但這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會面臨刑事責任。
答案解析
本題中,只有選項 A 描述的行為是在符合特定殘留標準下(< 500 ppm)被法規允許的工業製程處理(針對食品器具);而選項 B、C、D 所述之物質(吊白塊、螢光增白劑、福馬林)皆為非法添加物,絕對禁止用於食品中。
因此,正確答案為 A。
核心知識點
考生應特別留意常見的「合法 vs. 非法」漂白與防腐物質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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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硫酸鹽 (Sulfites):
- 地位:合法食品添加物(漂白劑、抗氧化劑)。
- 用途:金針、脫水蔬菜、蜜餞、酒類等,以及免洗筷的製程處理。
- 限制:需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的二氧化硫(SO₂)殘留限量;免洗筷則需符合《免洗筷衛生標準》(SO₂ < 500 ppm)。
- 健康風險:部分氣喘患者對亞硫酸鹽過敏(誘發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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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物 (黑名單):
- 吊白塊 (Rongalite):工業漂白,分解產生甲醛。禁用於米粉、水果。
- 福馬林 (Formalin):甲醛溶液,一級致癌物。禁用於蘿蔔乾、九孔、魚類。
- 螢光增白劑:工業增白。禁用於洋菇、吻仔魚、四破魚。
- 硼砂 (Borax):增加口感脆度(違法用於貢丸、鹼粽)。應改用合法的「三偏磷酸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