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養食安(1)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基因改造標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食品內基因改造生物(GMO)成分含量超過 3%,必須標示
B食品組成與天然物實質不同,但明確含有基因改造成分者,不須標示
C食品組成與天然物實質等同,同時可檢測出含基因改造成分者,不須標示
D經高度加工,無法檢驗出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之 DNA或蛋白質之食品,不須標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中對於基因改造食品(GMO)的標示規定。重點在於標示的「門檻值」(非故意摻雜率)以及「高層次加工品」(如大豆油、玉米糖漿)的標示要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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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食品內基因改造生物(GMO)成分含量超過 3%,必須標示:正確。
- 依據現行法規,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若因採收、儲運等因素「非故意摻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允許的非故意摻雜率(inadvertent mixing allowance)為 3%。
- 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含量超過 3%,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須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等字樣。
- (註:若為刻意添加,則不論含量多少皆須標示,但題幹選項敘述「超過3%必須標示」符合法規對於認定基準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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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食品組成與天然物實質不同,但明確含有基因改造成分者,不須標示:錯誤。
- 含有基因改造成分者,依法規必須標示。
- 「實質不同」或「實質等同」是安全性評估的概念,並非免除標示的理由。且若食品組成與天然物「實質不同」,更應標示以告知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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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食品組成與天然物實質等同,同時可檢測出含基因改造成分者,不須標示:錯誤。
- 即使經安全性評估為「實質等同」(Substantial Equivalence),只要確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且超過非故意摻雜率3%或刻意添加),依台灣法規就必須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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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高度加工,無法檢驗出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之 DNA或蛋白質之食品,不須標示:錯誤。
- 這是我國法規與舊制最大的不同點之一。依據現行規定,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醬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雖然在製程中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已被分解或去除,導致最終產品無法檢測出GMO成分,但若其使用之原料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則仍須標示。
- 標示方式可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使用基因改造〇〇」,或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註記。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台灣現行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採取嚴格規範:
- 非故意摻雜率門檻為 3%(較早期的5%嚴格)。
- 範圍擴大: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品添加物皆須標示。
- 高層次加工品納入規範:即使最終產品測不到DNA(如沙拉油),只要原料是基改,就必須標示。
核心知識點
- 3% 門檻:非故意摻雜之基因改造原料超過 3% 即須標示為基因改造食品。
- 高層次加工品須標示:包括黃豆油、醬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雖無DNA殘留,仍須依原料來源標示。
- 強制標示範圍:含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 標示字樣:須清晰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等字樣,且字體長寬不得小於2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