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營養食安(2)
依據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原料中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多少%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
A0.3
B1
C2
D3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架構下,針對**基因改造食品(GMO)標示管制的關鍵數據,特別是關於「非故意攙入」(adventitious presence)**的容許門檻。這是營養師在食品法規與食品安全領域必須熟記的重要數據。
選項分析
- A. 0.3:錯誤。此數值接近某些民間嚴格非基改認證的標準,或種子檢測極限,並非台灣法規針對食品原料的寬容值。
- B. 1:錯誤。這是紐西蘭、澳洲等國家的非故意攙入容許量標準(1%),並非台灣現行規定。
- C. 2:錯誤。無此法規數據。
- D. 3:正確。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我國自 2015 年(民國 104 年)起,將非故意攙入的容許量由原本的 5% 下修嚴格至 3%。若非故意攙入比例超過 3%,則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須強制標示。
答案解析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及相關授權訂定之「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三點規定: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倘超過百分之三者,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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