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營養食安(2)
食品外包裝上有關食品添加物標示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食品混合有二種以上之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之名稱
B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之食品添加物,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C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須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
D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稀少,對終產品無功能者,仍須標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重點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特別是針對 食品添加物之標示規定 與 帶入原則 (Carry-over Principle) 的豁免條件。
選項分析
- A. 食品混合有二種以上之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之名稱:敘述正確。
- 根據「包裝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若食品添加物混合了兩種以上,且業者選擇用「功能性名稱」(如:品質改良劑、調味劑)來進行統稱標示時,法規要求必須在該功能性名稱後,分別展開標明各別添加物的名稱。例如:「調味劑(L-麩酸鈉、5'-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
- B. 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之食品添加物,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敘述正確。
- 這是台灣食品標示法規中的硬性規定。為了讓消費者明確知道該添加物的用途,凡是屬於 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 這三類的添加物,必須同時標示「功能性名稱」及「品名」。例如:需標示為「防腐劑(己二烯酸)」或「己二烯酸(防腐劑)」,不能只寫「己二烯酸」。
- C. 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須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敘述正確。
- 自2014年起,我國法規已規定複方食品添加物必須「全展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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