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營養食安(1)

食品內容物若為二種以上時,其內容物標示之順序為何?

A按照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B根據產品訴求,以主要訴求原料優先標示之
C按照內容物形態,以固形物、液體與添加物等依序分別標示之
D按照內容物成分種類,以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質等依序分別標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於包裝食品「內容物名稱」(即成分)標示順序的法律規定。這是營養師在進行食品標示審查與營養諮詢時必須熟知的基本法規。

選項分析

  • (A) 按照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正確。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這是為了讓消費者能清楚辨識該食品的主要成分為何,避免被次要成分或宣稱誤導。
  • (B) 根據產品訴求,以主要訴求原料優先標示之錯誤。 食品標示法規不允許僅依據行銷訴求(如標榜含有某珍貴原料)來改變成分列表的順序。即使是訴求重點原料,若其含量較低,在成分表中仍須排在含量較高的成分之後。
  • (C) 按照內容物形態,以固形物、液體與添加物等依序分別標示之錯誤。 法規並未規定需將固形物、液體或添加物分開排序。所有內容物(包含食品添加物)均視為產品的組成部分,須統一依照其在產品中的含量由高至低混合排序。
  • (D) 按照內容物成分種類,以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質等依序分別標示之錯誤。 此選項描述的是「營養標示」(Nutrition Facts)中營養素的排列方式,而非「內容物名稱」(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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