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護理基本護理(3)
有關急救後病人護理紀錄的撰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由當班主護護理師撰寫紀錄
B由當時辦理行政事務的護理師完成紀錄
C急救失敗的紀錄不需交代過程只須記錄完成時間
D轉送加護病房已結案,忙碌時可以省略急救紀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急救後護理紀錄之法律與專業書寫原則
急救(如 CPR、除顫、緊急給藥)屬高風險、時間敏感之醫療行為,病歷紀錄除了提供後續照護依據,更是法律責任追溯的重要文件。核心原則:
- 實際執行並最了解過程的人負責書寫。
- 內容須即時、完整、準確、客觀,涵蓋「時間軸、措施、藥物劑量、反應、結果」。
- 不得因轉出、工作忙碌或搶救失敗而省略。
選項分析
A. 必須由當班主護護理師撰寫紀錄
‧主護(Primary nurse)自始即負責該病人之整體護理,對搶救流程最了解,且在場能即時取得一手資料,符合「準確、即時、完整」原則,故為正確選項。
B. 由當時辦理行政事務的護理師完成紀錄
‧行政護理師常未直接參與急救,缺乏第一手資訊,容易造成紀錄失真;亦與「實際執行者負責書寫」之原則相違,錯誤。
C. 急救失敗的紀錄不需交代過程只須記錄完成時間
‧不論成果成敗,均須詳細記下急救開始與結束時間、各項措施及病人反應。僅寫「死亡時間」屬重大缺漏,違反完整性原則,錯誤。
D. 轉送加護病房已結案,忙碌時可以省略急救紀錄
‧病患即使已轉入 ICU,急救過程仍為後續治療及法律稽核之依據,不可省略。工作忙碌亦非免責事由,錯誤。
答案解析
急救紀錄的法律地位等同病歷,具有舉證效力。根據護理專業倫理與醫療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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