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護理基本護理(2)
有關護理人員執行紀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電子病歷記錄時,護理人員需進行電子簽章
B記錄的時間欄位為執行護理活動的時間
C護理人員應客觀記載所收集的資料
D電子病歷記載錯誤時可刪除,即可不留下原有紀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護理記錄的書寫原則與法律責任
核心考點聚焦在電子病歷時代護理紀錄的「準確性、客觀性、即時性」以及「錯誤修正流程」。記錄一旦完成即成為法律文件,任何改動都必須保留原始痕跡,才能確保資料完整性並符合法規稽核要求。
選項分析
A. 以電子病歷記錄時,護理人員需進行電子簽章
‧電子病歷等同紙本病歷,須具簽名效力。護理人員完成紀錄後,以個人帳號/憑證執行電子簽章,才能確認身份、時間與內容,符合法律要件。故此敘述正確。
B. 記錄的時間欄位為執行護理活動的時間
‧「即時性」原則強調記載發生或執行的實際時間,而非事後補記的書寫時間;可減少醫療糾紛並提升連續照護品質。故此敘述正確。
C. 護理人員應客觀記載所收集的資料
‧護理紀錄需「客觀」呈現觀察到的事實或可測量數值,避免主觀評斷或情緒性字眼,以利團隊判讀與品質稽核。故此敘述正確。
D. 電子病歷記載錯誤時可刪除,即可不留下原有紀錄
‧醫療文件禁止「不留痕跡」的刪除。電子系統應透過更正(amendment)功能,追加新紀錄說明錯誤,系統自動保留原文與更正者、時間、原因等稽核軌跡。直接刪除導致原始資料消失,違反法律與稽核規範,屬錯誤敘述。
答案解析
選項 D 破壞了「合法性與完整性」原則:
- 病歷屬法定文件,《醫療法》要求可完整追溯。
- 紙本紀錄錯誤僅能畫線註記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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