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醫學六(2)
不施予及撤除維生治療的措施必須有條件施行,才符合醫學倫理,下列那一項不適當?
A無效醫療
B生命品質過差
C無心智能力之之病人拒絕治療
D治療效果極差且耗用醫療資源極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不施予及撤除維生治療(Withholding/Withdrawing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WLST)」的倫理適用條件。核心在於辨別哪些情境下撤除維生治療符合醫學倫理原則,以及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前提條件。
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均規範 WLST 須滿足特定條件,其中病人的**決策能力(decision-making capacity)**是自主拒絕治療的必要前提。
選項分析
A. 無效醫療(Futile treatment)✅ 適當 無效醫療分為:
- 量的無效性(quantitative futility):治療幾乎無任何實際效益
- 質的無效性(qualitative futility):治療只能延續植物人狀態、無法改善生活品質
無效醫療是撤除維生治療最核心且公認的倫理理由之一,符合「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
B. 生命品質過差(Very poor quality of life)✅ 適當 當繼續維生治療只能維持極低品質的生存狀態(如永久性植物人、嚴重不可逆腦損傷),撤除治療可符合「善行原則(beneficence)」與「比例原則」,是被倫理學界與法律廣泛接受的理由。
**C. 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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